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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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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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国义与内蒙古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刘燕华:

本院受理高三娃与刘燕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常勇:

本院受理李欣与常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美格美字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文学与内蒙古美格美字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根:

本院受理李红梅与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根:

本院受理张艮祥与呼和浩特市恺立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继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郭东:

本院受理岳永利与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冯国亮:

本院受理田雨与冯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周辉:

本院受理杨文光与周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梁颖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闫敏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淑慧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贾泽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海丽斯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宋斌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冯宇婷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吴文彪: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航标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文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途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燕翔与内蒙古途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9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宋斌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立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秦慧敏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贾红立、贾小凡:

本院受理云利珍与贾红立、贾小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北京飞天顺达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有贵与北京飞天顺达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党天佑:

本院受理阿思汗与党天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武巨红:

本院受理马明明与武巨红人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杨宇飞:

本院受理贺秀霞与杨宇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郭二元贵、刘世玲:

本院受理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郭二元贵、刘世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洪铭与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8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中民海富(舟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勇、中和澳亚(天津)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李淑荣、简爱、李子晔、连帅、王建彰、刘艺与中民海富(舟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勇、中和澳亚(天津)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疫情期间无法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979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华普:

本院受理杨小琼申请执行张华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天元:

本院受理张天元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刘旭东:

本院受理魏云利申请执行刘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陈姜维:

本院受理张贵明申请执行陈姜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黑河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内蒙古旭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黑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宏泽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乌兰察布市金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宏泽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王越:

本院受理范秀凤申请执行王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招波、金爱群、苏力德: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申请执行内蒙古三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招波、金爱群、苏力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王洪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申请执行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王洪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金绿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张喜乐、沙玉佩: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金绿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张喜乐、沙玉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审被告尹萍、吴子申、内蒙古永业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民再187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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