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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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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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2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杨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彬诉被告杨国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东彬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117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杨国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孙东武: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孙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东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10600元及逾期利息104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35%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孙东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周吉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周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张金花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吉祥负担;公告费:7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周吉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勇、王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兰与被告张勇、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乔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乔保平、杜永在、乔志东、王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3号,现依法向乔保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王三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三三、贾小严、冀丽霞、冀云霞、刘继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66号,现依法向王三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吉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3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寇玉喜诉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7号,现依法向张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曹楠: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曹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王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付科发与被告王青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王巧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杰与被告王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4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张卫蓉、杨建卫:

本院受理原告苏普阳与被告张卫蓉、杨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凯姬兰商贸有限公司、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华与被告内蒙古黛恩特一龄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姬兰商贸有限公司、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48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源驰汽车租赁部与被告张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郝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苗强胜诉被告赵海平、郝红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郝红艳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维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伟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1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分公司诉被告温琦洪、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李美丽: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28号原告王永良诉被告石强飞、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洪洋: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160号原告姚俊生与被告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洪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姚俊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9日起算,按照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原告已预交),由洪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张凯: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1381号原告姚俊生与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姚俊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算,按照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原告已预交),由张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岳利清: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2407号原告王科与被告岳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岳利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王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起按照年利率10.8%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岳利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金亚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0307号原告张永珍、石辉、石娟诉被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金亚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0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21)内0105民初103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张永珍、石辉、石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张永珍、石辉、石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邬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邬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1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杜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杜贵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5日

高宝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高宝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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