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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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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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军诉被告张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王洪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申请执行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王洪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闫志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银志刚与闫志军、包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包凤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金桥景观花园锦绣嘉苑小区C12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0572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启龙:

本院受理郑建平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49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白玉海:

本院受理钟峰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呼和浩特市青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宇东申请执行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姚俊梅:

本院受理缴凤珍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梅迎忠:

本院受理冯志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招财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任嘉琦申请执行内蒙古招财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程玉兰申请执行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玉山:

本院受理赵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4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苍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志如申请执行你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白巴吐:

本院受理常洪升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于小燕:

本院受理解贵贵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李洋:

本院受理关健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于小燕:

本院受理李玉鸽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陈世兴:

本院受理周天禄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子俊:

本院受理李国卿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李俊芳:

本院受理赵金元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瑞云:

本院受理秦全兰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孙强: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闫志鹏: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曹群: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苗志红:

本院受理赵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1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白满仓:

本院受理包雪钢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李存后:

本院受理康元元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徐福军:

本院受理任俊卿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衣全有:

本院受理薛志强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凯强:

本院受理卞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5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王全利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李欢:

本院受理李玉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杜凤起:

本院在执行康仲贤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574号执行裁定书,一、被执行人杜凤起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成慧路2号院6号楼3层302室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033054号)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过户给买受人戚雯昕,身份证号: 500101198805230820。二、被执行人杜凤起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成慧路2号院10幢-2层-2182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073599号)车位一处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过户给买受人孙海燕,身份证号: 13242119710822526。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三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04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材料款74000元及利息10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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