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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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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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格:

本院受理黄文全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宁二平:

本院受理张明生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7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银笑:

本院受理刘生财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韩秀霞:

本院受理乌仁花日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张伟:

本院受理牛红炜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翟进申请执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曹永强:

本院受理张利红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李刚:

本院受理云志刚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9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常鸿彬:

本院受理姜越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9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斯钦毕力格、草敦其其格:

本院受理张明生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9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贺宝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9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梁萌: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云昊然: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王磊: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0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刘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1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樊岳飞:

本院受理陈洋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1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孙志宏:

本院受理张连香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熊月明:

本院受理裴敏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董迎春:

本院受理王晓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6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刘天清、戴丽莺、戴洪九、陈三妹:

本院受理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闽宏贸易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宏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天清、戴丽莺、戴洪九、陈三妹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4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满洲里森诺木业股份你有限公司、嘉善森诺家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晟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普尔玛家居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森诺家居材料有限公司、孙大庆、刘延平、孙昊东、袁园、满洲里森诺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嘉善森诺家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晟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成都森诺家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环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建峰:

本院受理王俊伟与内蒙古环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石建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1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海峰、刘丽虹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4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牛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迪宇农机有限公司诉牛永生、牛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白迎霞、包铁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269号原告李利与被告白迎霞、包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400元,支付逾期利息1993元;2.要求二被告从2022年1月4日开始支付借款本金2400元为基数0.38%计算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5日

韩德全、王青良: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516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韩德全、王青良、桂斯日古楞、李沫娟、桂英、吴代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韩德全、王青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29692.16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为止,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桂斯日古楞、李沫娟、桂英、吴代兄对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卜悦海: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21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装潢商店与被告卜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欠款本金8300元,支付利息6905元,本息合计15205元;2.要求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2年3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5日

邬秀凤、聂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清与被告崔文祥、秦耀华、邬秀凤、聂海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99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王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王彦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5日

邓杨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邓杨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5日

赵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被告赵立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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