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2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辛磊、郝海燕: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牛燕如与被申请人李翠清、张忠胜、原审被告郝海燕、梁飞飞、何宇峰、华琨、黄爱文、辛磊、李婷、李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陈公明、陈美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莉先诉被告陈公明、陈美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公明、陈美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李莉先履行办理位于临河区今日花园A10栋1单元4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刘育铭: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奥捷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育铭、赵红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宣判后,原告巴彦淖尔市奥捷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贾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张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路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达汽车租赁行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邓文成(又名邓三兵):

本院受理原告马二军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段梅: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亮诉被告段梅、王立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2)内0802民初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丽辉:

本院受理原告郝志刚、程芬诉被告王丽辉、杜林强、邢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111666.67元(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4日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8日),上述合计4111666.67元;三、本案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樊垒强:

本院受理原告周荣赋诉被告樊垒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垒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荣赋支付房屋租金158000元及违约金39500元;二、驳回原告周荣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被告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赵帅装修费用68522.74元,及支付违约金10128.4元,共计78651.14元;二、解除原告赵帅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三、解除原告赵帅与被告重庆创邑尚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四、解除原告赵帅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五、驳回原告赵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4元,由原告赵帅承担3元,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