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魏彬玉诉被告苏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包那音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那音台、高刚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0940元,支付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19004.45元,本息合计69944.45元;二、被告包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欠款本金509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818号原告白晶玉与被告韦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晶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玉米款1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韩美玲: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832号原告房家辉与被告韩美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房家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每月300元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000元,从2022年4月起至独立生活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梁万清、任莲花:
本院受理原告姜月兰与被告梁万清、任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姜月兰借款本金47.66万元及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的利息971825.56元(计算方式: 1、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921946.67元;2、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49878.89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姜月兰从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贺俊峰、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0层10010室面积46.73㎡,价值233650元;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郭小梅、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5层506室面积46.43㎡,价值232150元;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刘芸:
本院受理原告康玺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刘芸偿还原告康玺玺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以上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8824.44元由被告刘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赵建国、许小建、许亚辉:
本院审理的原告黄河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许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黄河借款本金58万元。二、被告许亚辉对二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建国、许小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秦瑞玲与被告余贵林、第三人杜俊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秦瑞玲不服,于2022年3月30日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秦瑞玲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李翠玲:
本院在执行郝耀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151112S4 0000017849,2002151101S42000103037,200215 1101S56000013393三张保单及相关分红收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鄂尔多斯市瑞宇圣科消防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凯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宇圣科消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310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310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31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宇圣科消防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 7504****7725)内的存款26266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蒋学武:
本院受理申请人栾中和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守理诉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樊守理偿还借款本金506250元及利息(以50625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2.5元,由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昌初诉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樊昌初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乌仁华:
本院受理原告武丽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乌仁华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谢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房军庆诉被告边金国、谢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一、被告边金国与被告谢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向原告房军庆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边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房军庆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房军庆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烨:
本院受理原告席生平诉被告王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席生平借款2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内蒙古九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贤桥:
本院受理原告宿茂林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91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宿茂林与被告内蒙古九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内蒙古九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宿茂林装修费37256元;三、被告内蒙古九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宿茂林违约损失,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以37256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四、被告赵贤桥对以上二、三项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宿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