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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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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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凤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洁诉被告崔凤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胡白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农资商店诉被告胡白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峰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商店诉被告王峰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常福(曾用名:长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高兴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常福(曾用名:长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张石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农资商店诉被告张石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陈海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商店诉被告陈海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陈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商店诉被告陈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石金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壮诉被告石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姜宁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龙诉被告姜宁布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韩银山、王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晓丽诉被告韩银山、王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韩永振、王金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晓丽诉被告韩永振、王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水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陶白拉诉被告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佐、祁桂梅诉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魏根亮、李茂林: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根亮、李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茂林的银行存款,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内0921执18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和结案通知书,公告内容如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划拨被执行人李茂林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760000109904226-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04.14元。二、结案通知书内容:关于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根亮、李茂林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4204.14元(其中执行费1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将该案以“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温小军、刘红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美丽、杜和平与被上诉人潘妮璇、李世文、温小军、刘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500号民事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高:

本院受理原告关文强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8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周长春、周长青、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云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929民初364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周长春、周长青、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云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929民初372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周长春、周长青、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云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929民初365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刘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凯诉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白金柱、肖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富荣、云瑞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次金7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截止2021年8月25日所欠利息为5366.66元;二、白新柱、张艳、姚拉柱、高利利、白金柱、肖凤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油被告张富荣、去瑞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贾林彪:

本院在执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1执671号之七、之九、之十(网)执行裁定书各一份,裁定内容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贾林彪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760070300278449-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818.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贾林彪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760581000119683-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20.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贾林彪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370080103933881-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78.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张妙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012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高羽中: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京分公司、高羽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杨二喜、刘向谢、马金山、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壕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被告张利清就(2020)内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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