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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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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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2022)内0123民初91号原告张林伟诉被告郝晓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原俊林:

本院受理(2021)内0123民初3501号原告张引弟诉被告原俊林、被告孙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张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赵计清诉被告张福龙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石强、张燕如、齐所柱、石福后、秦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被告石强、张燕如、齐所柱、石福后、秦丽平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石强、张燕如、齐所柱、石福后、秦丽平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130、2131、2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原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郝月平诉被告原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33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白金柱、肖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金柱、肖凤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截至2021年8月25日所欠利息为6776.11元);二、张富荣、云瑞霞、白新柱、张艳、姚拉柱、高利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被告白金柱、肖凤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邓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刘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有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翔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826民初8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李占伟、郭强、牛雅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李五兴煤矿、李占伟、牛雅梅、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36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对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案的申报债权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作了公告。现就相关事项进一步作如下补充公告:

一、债权申报方式:债权人可通过网络在线申报(通过钉钉下载链接:ht t ps://pa ge. di ngt a l k.com/wow/di ngt a l k/a ct/downl oa d下载钉钉→注册账号→搜索群号:35144161→实名申请入群,债权网络申报说明及债权申报材料详见群通知和群文件),或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通讯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6楼,邮政编码:017000,联系人:杨立坤律师、刘春律师,联系电话:0477-8373850)的方式申报债权。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方式:本院定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第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参加网络会议的债权人,需提前向管理人报备,并通过申报债权时指定的手机号码登录钉钉后进入“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群,届时,网络投票和债权异议通道将开启。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润第、卜栓良、卜素英、卜利民、郭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润第、卜栓良、卜素英、卜利民、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润第、卜栓良、卜素英、卜利民、郭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润第、卜栓良、卜素英、卜利民、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任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飞飞、任俊林、贾灵峰、张淑芳、刘忠、张焕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王润第、卜栓良、卜素英、卜利民、郭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王润第、卜栓良、卜素英、卜利民、郭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赵玉喜:

本院受理原告海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6日

包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刚与你、贾春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李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6日

包额日敦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刘钢阿木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那仁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和白玉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1日

何满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和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1日

洪燕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雪莹化妆品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1日

范小林:

本院在执行李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内0921执5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闫金虎:

本院在执行栗喜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59号限制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若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3日

白金柱、肖凤清: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新柱、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78.7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截至2021年8月25日所欠利息为2543.27元);二、张富荣、云瑞霞、姚拉柱、高利利、白金柱、肖凤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白新柱、张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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