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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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佟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佟福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包金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包金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秦玉林(秦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秦玉(秦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陈天佑: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爱农种子化肥商店诉被告陈天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郗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丁丁诉被告郗海燕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敖王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红梅诉被告敖王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红梅诉被告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王海军、黄银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春莲诉被告王海军、黄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金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勇诉被告金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韩青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哈斯其木格诉被告韩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王志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海艳诉被告王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佟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德新诉被告佟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孙金丁:

本院受理原告吴顺利与被告孙金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吴顺利与被告孙金丁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吴雨欣(2008年9月6日出生)、婚生长子吴雨辉(2011年4月2日出生),均由原告吴顺利直接抚养,由被告孙金丁每月给付婚生长女吴雨欣、婚生长子吴雨辉抚养费各500元,给付至婚生长女吴雨欣、婚生长子吴雨辉成年并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开始给付,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白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白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13720元;二、被告白玉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利息8780.80元(13720元×0.02元×32个月,从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2%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包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开花与被告包格日乐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开花与被告包格日乐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开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冯文明: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83号原告包香莲与被告冯文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包文强: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703号原告科左中旗太平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包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化肥欠款14000元,支付利息15624元,本息合计29624元;2.要求被告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2年3月3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期间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胡思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代偿款人民币43,930.0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43,930.0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金额为4331.62元),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本息合计为48261.6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王忠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桂岭诉你与被告刘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焦桂岭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李音扎布: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农资款3笔5650.00元,利息:5920.00元(450元×0.0123元×82个月=454元,从2015.5.2至2022.3.2止;3700元×0.0123元×82个月=3732元,从2015.4.23至2022.2.23止;1500元×0.0123元×94个月=1734元,从2014.4.25至2022.2.25止)本息合计:11570.00元;二、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2年3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利息;三、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苏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龙诉被告苏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苏彩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白海龙借款143000元;二、驳回原告白海龙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高晨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与被告高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苏小霞: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蓉与被执行人苏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23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236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23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小霞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保单编号: 2000151101S4000010805),(2021)内0602执恢23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苏小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益及终止合同后的返还款项(保单编号: 2000151101S4000010805)4594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鲁水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鲁水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7101民初111号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2日

刘福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刘福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内7101民初109号裁定书及开座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解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2日

王保明: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王保明、阿勒腾、温林善、王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572号、(2022)内01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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