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
本院受理郝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7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郝悦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捌万元整)及逾期还款利息143.45元(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开始,按照3.85%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
曹继荣、苏兰琴: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曹继荣、苏兰琴给付借款4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2022)内0602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富兴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兴融、王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郭增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富兴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兴融、王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富兴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兴融、王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郭增奎偿还借款本金3450000元及利息2534995.60元(以34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按双方约定季度利率2%计算;自2021年5月12日起,按双方约定季度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94.9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富兴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兴融、王爱琴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杨越锋、车海罡: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越锋、车海罡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293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2939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293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执853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杨越锋、车海罡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中街一号街坊傲城国际富盛苑小区6号楼2单元303室(合同编号:2011-0042443)房产的执行案款90863.44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贾浩:
本院受理原告苏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92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2021)内0602民初39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内蒙古富业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姚宁宁: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富业宏运运输有限公司、姚宁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31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314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3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姚宁宁名下晋BRK176汽车一辆;(2021)内0602执3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姚宁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 6228481678242837773)一年;(2021)内0602执31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姚宁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 6228481678242837773)2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邹吉敏、乔辰、郭翠梅、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雄诉被告邹吉敏、乔辰、郭翠梅、鄂尔多斯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世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70.9元,由原告王世雄负担)及上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杨永强、付果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月旺诉被告杨永强、付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7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王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云志成、王梅梅与被告王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75062.50元,被告有10万凭条应付275062.50元及利息462104元(以275062.5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暂计到2021年9月13日),暂计73716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王建君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张建平、陈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平与被告张建平、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刘志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波、李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杨泽旗、杨春苗、刘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千子洋与被告杨泽旗、杨春苗、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范宏博: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樊伟庆诉被告方秀敏、第三人范宏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樊伟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樊伟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诉被告王贵平、王海燕、第三人李晓璞、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祥明、曹正启不服本院(2021)内010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杨喜春:
本院受理原告吕学敏、张宏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吕学敏、张宏伟全部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李学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飞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刘一甫:
本院受理原告温荣诉被告刘一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一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温荣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荣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温荣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王军胜、内蒙古世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城区隆鑫利业石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王军胜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新城区隆鑫利业石材经销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世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新城区隆鑫利业石材经销部的追加申请。因申请人新城区隆鑫利业石材经销部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陈勇:
本院受理白小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47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白小虎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及逾期利息435.62元(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开始,按照3.85%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开始,按照3.85%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宋计明:
本院受理原告田四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2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陈二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谋诉陈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贺宇:
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贺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段立功、王青枝、李海龙、王琴、乔振华、金玉娥、王俊追偿权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2日
宋亚茹:
本院受理原告郭潇琪诉被告宋亚茹抚养费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