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8日
贾中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8日
赵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2年4月8日
付长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115号原告马天龙诉被告付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天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506.8元[1574元(1000元×2%×7.87个月,2020年1月23日-2020年8月19日)+1932.8元(10000元×1.28%×15.1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本息合计13506.8元;二、被告付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马天龙自2021年11月2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马天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马天龙负担23元,被告付长明5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