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义、金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风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整,及利息500元(40000元×年利率15.4%×1个月),本息合计:40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庆、韩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风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83000.00元,及利息76360元(83000元×每个月2%×46个月),本息合计:1593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张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杨二喜、刘向谢、马金山、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内蒙古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孙家境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古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宏测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哪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二喜、丁海宽、付二银、刘二文、刘向谢、马金山、张利清、李星雨、石蕊、郝锐军、钱二仁、杨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被告张利清就(2020)内01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53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