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黑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拖拉机欠款9400元,支付利息7459元,合计16859元。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黑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文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文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文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根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根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根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16300元。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王根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斯琴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斯琴毕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斯琴毕力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购收割机欠款34450元。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斯琴毕力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吕明:
本院受理原告韩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马德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王洪玉:
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于凤杰诉你、高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刘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张春磊:
本院受理原告左风奎诉你、高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付民真: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谢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张雲通,第三人谢建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秋柱:
本院受理原告卞秋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屈国锋: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茹诉被告屈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502民初12673号原告辽宁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张掖市天润节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贾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贾玉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1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冀柱柱:
本院受理冀桂桂申请执行冀柱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云:
本院受理董丽娜申请执行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邸付所:
本院受理赵廷元申请执行邸付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李恒丽、李文聪:
本院受理申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恒丽、李文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文法、方彩莲:
本院受理内蒙古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文法、方彩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张晓桥:
本院受理蒙英平申请执行张晓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于坤、李文和:
本院受理高国柱申请执行于坤、李文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3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曹都毕力格:
本院受理杨永忠与曹都毕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曹都毕力格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二区查干沐沦街西段北侧百吉乐小区8#楼-4单元201(产权证号:蒙(2018)巴林右旗不动产权第000454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苏宇、邓乐:
本院受理贾权胜与苏宇、邓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王蕊、高宇德、王启录、王建芳:
本院受理绿地集团呼和浩特置业有限公司与王蕊、高宇德、王启录、王建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5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日
雷春燕: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白玉雪、马忠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0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王树青、黄丽英、王俊青、王瑞婷、李忠、黄云:
本院受理内蒙古天和众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青、黄丽英、王俊青、王瑞婷、李忠、黄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2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