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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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瑞、高计平:

本院受理的郭晓伟与曹东、刘瑞、高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郭晓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恢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826执恢259号执行裁定、(2021)内0826执恢259号之一执行裁定、(2021)内0826执恢259号腾房公告、选择测绘机构通知书、现场测绘通知书。对刘瑞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杭锦后旗头道桥镇国有土地及地上商住门店一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15第5012307,面积:84㎡)予以测绘、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测绘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测绘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内蒙古杭锦后旗头道桥镇门店参加测绘,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测绘,届时测绘机构将做出测绘报告,通知你于现场测绘后第30日内来本院领取测绘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责令被执行人刘瑞定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迁出上述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董洁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建强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3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贵龙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郝拴和:

本院受理原告燕金兰诉被告郝拴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素培诉被告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9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永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孙伟:

本院受理原告穆帝清诉被告穆金元、南通兆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伟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74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蒲成明:

本院受理原告葛月旺诉被告蒲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蒲成明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56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孙伟:

本院受理原告袁家良诉被告南通兆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伟、穆金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伟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6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兰瑞春、王德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渟渲诉被告兰瑞春、王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兰瑞春、王德峰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56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正:

本院受理原告孟克诉被告王正、韩红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正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35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梁铁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梁铁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梁铁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328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梁铁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边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晔与被告边晓霞、第三人丁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99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徐桂英诉你、与第三人冯永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徐桂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徐桂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李成帅: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香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白玉香与被告李成帅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李成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白玉香购房款199850元、向原告白玉香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白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7元,由被告李成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4日

刘月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俊娥、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与被告刘俊娥、张银河、张勇、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俊娥、张银河、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飞借款50000元;驳回原告杨飞要求张勇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刘俊娥、张银河、马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王桃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郝俊刚、郭英、王桃拉、李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33号,现依法向王桃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李荷秀: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李荷秀、李建平、冯秀清、孟慧文、王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26号,现依法向李荷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兰恒星: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宽诉兰恒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00号,现依法向兰恒星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义、王水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义、王水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09号,现依法向刘义、王水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忠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张忠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忠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偿还理赔款219617.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219617.2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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