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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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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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

原告边雷诉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6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边雷借款34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边雷负担70元,被告王江负担65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嘉佳和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郭国英、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乌拉特中旗嘉佳和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浩河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贵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学青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霍美丽、李云霞、刘建艺、张强强、董贵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美丽、李云霞、刘建艺、张强强、董贵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美丽、李云霞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1年7月7日的借款本金4030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霍美丽、李云霞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借款起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建艺、张强强、董贵锁承担担保责任;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平与被告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乔桂英诉被告李海英、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米玉霞诉被告李海英、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

本院受理原告霍飞诉被告李海英、徐海峰、齐瑞霞、付俊刚、赵爱利、董杰,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郝伟: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原审被告郝伟、李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因不服(2021)内0102再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军喜、闫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程葆矩诉被告张军喜、闫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两被告偿还四次借款合计170300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四次借款的违约金3.5万元。3、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约定利息(见附利息计算表)。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12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本院受理的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拍卖财产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怡和大厦商业楼6层6019、6020、6021、6022、6023、6024、6025号,7层7019、7020、7021、7022、7023、7024、7025号共计14套房产,经鉴定机构评估总价格为6991186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942508.1元,竞价增价幅度为20000元,保证金数额为30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进行拍卖。当事人如对此鉴定评估价格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此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海敏与被告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小满诉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哈斯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敖日格勒与被告哈斯图力古尔、敖日格乐、包大雪、周爱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489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高志武、孔令荣:

本院受理李艳生申请执行高志武、孔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胡功凡:

本院受理胡海瑞申请执行胡功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7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伟:

本院受理田穗申请执行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罗志刚:

本院受理袁文斌申请执行罗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苏雅拉图、郭华君:

本院受理赵如凤申请执行苏雅拉图、郭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47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红霞:

本院受理刘曜申请执行王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1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金利:

本院受理朱荣杰申请执行王金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百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俊辉:

本院受理黄永兴申请执行张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赵军、焦振芸:

本院受理闫伦俊申请执行赵军、焦振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任卫革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祁桂洁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祁桂洁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4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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