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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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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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申请执行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恢6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红生、刘姝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师大路北侧C段14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8303120068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玉峰、佟娜仁图雅:

本院受理邢瑞峰申请执行刘玉峰、佟娜仁图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5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领小:

本院受理原告韩哈斯巴根与被告领小、白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要点:准予原告韩哈斯巴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韩哈斯巴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王镇:

本院受理原告马长青与被告王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王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长青借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王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包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良与被告包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金良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包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良逾期利息1477.66元(6500元×0.005元×45个月14天,从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金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永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杨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孙喜与被告包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杨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喜借款本金22600元(10600元+12000元);二、被告杨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喜逾期利息2768.54元[2226元(10600元×0.005元×42个月,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24.49元(10600元×0.00385元÷30天×18天,从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518.05元(10600元×年利率3.8%÷12个月×15个月13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2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计算从2021年12月2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杨小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喜逾期利息2136.96元[2100元(12000元×0.005元×35个月,从2017年8月26日2020年7月26日)+36.96元(12000元×0.00385元÷30天×24天,从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19日],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孙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5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杨小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任海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308号原告青龙诉被告任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9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3000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为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赵田寿、赵金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340号原告科左中旗张永春建材装潢商店诉被告赵田寿、赵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285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3658元;3.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从2022年2月12日起至欠款清偿为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韩哈申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包蕊琦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王富权: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德号农业机械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31日

额尔敦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8日

董吉仁台:

本院受理原告史秀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韩小琳:

本院受理原告张柱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朱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柱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赵连合:

本院受理原告赵希庆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马敖其尔、马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和马色音额尔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祁晓峰:

本院在执行乔有亮、王存富、郭建申请执行祁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924民初1422号、(2021)内0924民初733号、(2021)内0924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王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杜长在、王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211号,现依法向王俊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王来忠、郝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高长洪、张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胜与被告高长洪、张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高长洪、张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杨文胜货款235917元;2、被告高长洪、张云华给付原告杨文胜利息,以2359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杨文胜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刘锁连、余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郭景明与被告刘锁连、余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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