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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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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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康建平诉被告尚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尚玉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康建平欠款81400元。二、驳回原告康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张浩(曾用名张晓峰、张晓烽):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浩(张晓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李红波偿还借款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由被告张浩(张晓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谢冬宁:

本院受理原告原万玉与被告谢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限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李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冠珩与被上诉人韩百胜、原审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陈冬梅: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飞与被上诉人陈冬梅、荣道伟案号为(2022)内01民终661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戴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牙克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本息72260.2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祁珂: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诉被告祁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祁珂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

本院受理黄林诉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祝世勤:

本院受理原告吕瑞杰诉被告祝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2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

本院受理原告黄林诉被告赛罕区柳树湾杨家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李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华诉被告张晓柱、李春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贾宽海、龚婷华:

本院受理原告范亮与被告贾宽海、龚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0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花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译珣托育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王平胜、栗改过、孙利梅、陈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胜、栗改过、赵利国、孙利梅、陈国英、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康淑芳、楚翠苹: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太、康淑芳、张秀龙、杨培芳、李润、楚翠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布和嘎如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李元忠:

本院受理原告巴云龙诉被告李元忠、刘拴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建辉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0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志林诉被告内蒙古聚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34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颜天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守海诉被告颜天生、任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郭先华:

本院受理徐鹏与郭先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苏冠珩、吕亦方、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么亚娟诉苏冠珩、吕亦方、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64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冠珩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39号滨海新城Ⅰ左右城2组团4号楼2层2单元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赵浩绅、王梦莹、新疆华蒙通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金果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辛志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速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赵浩绅、王梦莹、新疆华蒙通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金果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蒙通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美成、李志平、辛志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辛志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90弄2号14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止);查封赵浩绅位于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买里社区心恰浪琴21栋1单元4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查封赵浩绅名下的新N 68189戴肯纳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查封赵浩绅名下的新N 9S037金龙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查封赵浩绅名下的新N E8007金杯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查封赵浩绅名下的新N A6908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2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8日

内蒙古三和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城区华亚仲欣保健品经销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本院受理的王庆国与新城区华亚仲欣保健品经销部、内蒙古三和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王庆国申请1、对其自身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二次手术及房颤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对其自身房颤后果同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的大小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5摇号室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鉴定,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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