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法治化营商环境“警”字招牌小额诉讼:高效解纷减程序不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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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8

小额诉讼:高效解纷减程序不减权利

马瑀阳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提高审执效能,缓和人案矛盾,推动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我国也在不断地加快案件繁简分流的进程,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2022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使得小额诉讼的立法轮廓日渐清晰,堪称是新民诉法中的一大亮点。

一、明确小额诉讼立法现状,精准程序事项引导

(一)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设立初期是为了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而确立,其在经过多年的试点改革后已逐渐成熟,不仅形成了一套简便高效的审判程序还起到了让司法亲近民众的效果。同时,在新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标准。其中,相比民诉法修改前的规定,最为关键的就是将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限缩于“金钱给付类”。其次,根据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本次民诉法的修订中还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提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而对于“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的案件,则规定了相应的约定适用制度。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标的额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不仅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达成合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再次,在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还增加了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类型:

第一,人身、财产确权案件;第二,涉外案件;第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第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第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第六,其他不宜使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而关于上述案件类型的第六条规定,主要是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反向适用明确一个兜底性规定,具体需要法官在参考其他案件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合法地适用于具体个案当中。

(二)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

第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的具体要求,民诉法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规范。也就是说,除了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还可以由双方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并由法院批准通过,但是一般情况下举证期间不得超过7日。而关于小额诉讼的审期限制,民诉法也做出了合理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小额诉讼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应在管辖法院院长批准的基础上才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可以看出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周期,相较于一般的简易程序还要减少一个月。除此之外,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既判力,不得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第二,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转化规则,民诉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首先,若是任意一方民事主体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异议,都应在开庭前提出。若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则可适用相应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其次,若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出现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亦可以转换案件适用程序。

(三)小额诉讼的权利救济

首先,若是当事人对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不满意,其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若是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则裁定再审。其后,针对再审的结果适用何种审级,由当事人再次提起上诉的理由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以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突破其一审终审的审级规定,开启二审诉讼程序。

二、优化小额诉讼审理路径,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

(一)构建小额诉讼调解前置制度

如上文所述,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适用于小型的民事纠纷,在基层人民法院普及甚广。然而,由于民事案件类型的复杂化倾向,审判也逐渐暴露了其功能上的局限性。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更加注重对调解机制的运用,实现情与法的融合,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法律的温度,真正的实现立法者的原意。也就是说,未来若是进一步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可以尝试将调解制度作为其必要的前置程序,这不仅能够实现诉前的案件分流还可以增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督促其自主化解纠纷,实现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此外,将调解作为相应的前置程序,也是对当下司法资源紧缺现象的应对,是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保证案结事了的可行方案。同时,加快传统诉讼文化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的融合,使得诉讼程序固有的对抗性也得以缓和,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够以一种理性、平和的方式得到化解。

(二)推动小额诉讼“云审判”机制

为了更好的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可以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借助人工智能科技突出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便捷性。而智慧法院的建立,则可以更好的实现“云审判”,使得传统法院和现代科技更好的融合,激发多重优势。例如,线上诉讼可以使多方主体的沟通变得更加顺畅,即使在面临一些不可抗力难以实现线下审判的情况下,“云审判”也可以让双方当事人拥有更多的选择,探索案件的新型审理模式。此外,推动“云审判”的发展还能使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和互联网的灵活性相结合,这样一来,采用这种审理方式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节约当事人的出行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的绿色发展要求。

(三)完善小额诉讼权利救济机制

由于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的审理机制,其权利救济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依靠再审程序。而这种明显单一的救济途径也使得当事人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有一种危机感,对此我们应当赋予当事人更多不同形式的救济途径。

首先,可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上文所述的调解前置机制相结合,尽量避免因生效判决引发进一步的矛盾纠纷。其次,可以适当的降低小额诉讼再审申请的门槛,避免当事人出现求救无门的情况。同时,还可以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保证适用正当的法律程序,切实地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双赢。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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