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4月1日
崔宝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卓与被告崔宝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巴彦淖尔市福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福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陈志强:
本院已受理原告郝杰与被告陈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71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郝杰138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包安定: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641号原告韩瑞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3944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5月17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白代小: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642号原告韩瑞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250元,支付利息24570元,本息共计71820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2年3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5月17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齐永亭:
本院已受理原告付金玲诉被告齐永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齐永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付金玲欠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齐永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齐振祥、佟玉兰: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637号原告张玉良诉被告齐振祥、佟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齐振祥、佟玉兰偿还借款2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齐星、佟玉兰: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638号原告张玉良诉被告齐星、佟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齐星、佟玉兰偿还借款11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秀芝、包石桩: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640号原告张玉良诉被告秀芝、包石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包石桩、秀芝偿还借款1276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梁宝成: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梁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欠款3453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金盛煤炭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梁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赵永长: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玉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永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海借款本金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永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张妙芳:
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王红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兰众与被告王红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红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贾兰众工费5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红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温利成与被告王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温利成与被告王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温利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刘海成、孙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杜振英与被告刘海成、孙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周辉:
原告内蒙古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武永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限期对涉案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至验收合格为止;2、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114771元。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白三晓、孙一山、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一山、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3号楼7层7014室面积86.27平米,价值4313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白三晓、越小英、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越小英、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0层10015室面积46.73平米,价值2336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李全喜、张素红: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汪树生诉被上诉人李全喜、张素红、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芦建华、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全喜、张素红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34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公告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