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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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诉被告上海啄木鸟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1)内0102民初818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内0102行初58号行政裁定书,原告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郭杰、吴晓蒙:

本院受理原告刘宝仓与被告郭杰、吴晓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庆格勒:

本院受理原告苏荣与被告庆格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白满满:

本院受理原告邢素梅与被告白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斯琴巴特尔、刘桂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斯琴巴特尔、刘桂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斯琴巴特尔、被告刘桂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39112.35元及利息30647.42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侯志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燕龙与被告侯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志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燕龙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723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诉被告王贵平、王海燕,第三人李晓璞、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购房款58万元,并以58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谢祥明、曹正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祥明、曹正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苗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苗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苗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7905.2元、二次垃圾转运费1680元、制冷费39473.87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李小昆:

本院受理原告郑学清诉被告李小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郑学清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17号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新城区安道尔木门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云丽霞与被告新城区安道尔木门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云丽霞与被告新城区安道尔木门经销部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新城区安道尔木门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云丽霞货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赵轶民: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与被告赵轶民、赵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3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李建军、常爱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军、常爱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任素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素青、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素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58905.6元及违约金5931.10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7月24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任素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任素青名下车辆(车牌号码为 蒙A862YH、 车 架 号 为LSVN F45E3J N 034595)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云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最终承担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任素青追偿;五、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郭志强、郭荣荣: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志强、郭荣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80389.54元及违约金1865.48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7月23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郭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志强名下车辆(车架号为LSVUJ 65N 7C2063169、车牌号码为蒙AG789D)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郭荣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最终承担还款责任,有权向被告郭志强追偿;五、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马天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天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天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57535.57元,并以代偿款57534.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5月27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天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天有名下车辆(蒙B868W 2,车架号为:LSVUD65N 2A2880490)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2元(原告均已预交),公告费500元,保全费633元,由被告马天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云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小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27681.26元,并以代偿款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6月2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23681.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5月29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云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小青名下车辆(蒙AC077K,车架号为:LN BSCCAH7FF064633)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原告均已预交),公告费500元,保全费337元,由被告云小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孟雪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雪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雪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41078.26元,并以代偿款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3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29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0月7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107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3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孟雪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孟雪君名下车辆(蒙A599FL,车架号为:LN BM CUAH7GT155967)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均已预交),公告费500元,保全费592元,由被告孟雪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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