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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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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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

本院受理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9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布和的诉讼请求:1.请判令郭保中,金花偿还原告布和的借款本金额,陆万陆仟八佰元,(66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郭保中,金花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王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诉被告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安阳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蔺晓东、秦新明:

本院受理原告高海峰诉被告秦新明、蔺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蔺晓东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33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郭严胜: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润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民为天餐饮有限公司、郭严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8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杨成军、沈秀清:

本院在执行王志峰、张俊生与杨成军、沈秀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内0826执5号协助过户通知,将被执行人杨成军、沈秀清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阳光嘉园B1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志峰、张俊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杨成军、沈秀清于2022年4月15日前迁出上述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姬佳(曾用名赵佳):

本院受理原告吴慧诉被告姬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海辉:

本院受理郑文阔与王海辉、哈斯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你为本案被上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25民终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瑞君:

本院受理原告杨慧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35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王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卢利文诉被告王占胜、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乔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乔福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张林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生诉被告樊永世、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原告的两次借款共拾伍万元(150000元)。第一次借款:2018年8月17日借款伍万元(50000元),月息1.5分;第二次借款:2019年11月15日借款拾万元(100000元),月息2分。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闫秀芬、杜建成、杜建苗:

本院在执行闫秀芬、杜建成、杜建苗与陈永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任峁兵、高改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田兵: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转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张海霞、张燕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少先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张美桃、张志祯: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长英、陈义军:

原告陈红宇与被告张爱莲、第三人王长英、陈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爱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侵害,从位于东胜区伊化南路4号鑫牛商务大厦5号楼501房屋中搬离;二、驳回原告陈红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张爱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鄂尔多斯市奥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候利军、张美英、候利兵、奥广军、苏敏、白新维、刘新儒: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9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197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2021)内0602执恢19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奥利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区兴业街东、中兴街南,环一路西(证号:鄂国用(2011)第000370号)土地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赵海燕: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赵海燕、刘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6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16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恢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执恢1162号执行案件款,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赵海燕在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内0602执恢1162号执行案件。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贾文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香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秀香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乔凤琴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贾文利追偿。】以及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素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勤诉被告朱学东、张世旺、王素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东胜区准格尔北路4号街坊1号楼1单元501室(证号:24635号)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该房屋估值70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周云海、乌仁、周强、高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991733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434401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代偿款59917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盛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云海、被告乌仁、被告周强、被告高敏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告鄂尔多斯市易兴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追偿部分的八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天佐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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