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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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叶亮:

本院受理原告杨杰与被告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杨杰借款10000元。从2021年6月2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张占德: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龙都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张占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占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龙都建材租赁部租赁费582890元。二、被告张占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市龙都建材租赁部租赁物提升机一台、钢丝绳42根、电缆线7根、配电箱10个、大杠55个、大绳51根、五米长的篮框1个、配重64块,如不能返还,按照合同约定提升机每台4000元,吊篮每米300元价格折价赔偿。钢丝绳、电缆线、配电箱、大杠、大绳、篮框没有约定价格,被告自购上述建筑设备退还原告巴彦淖尔市龙都建材租赁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陈四仁: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四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四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巴彦淖尔市浩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租赁费240000元。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息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清款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陈四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娜仁、苏己拉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娜仁、苏己拉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娜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23273.17元,并以代偿款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29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9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1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月28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4月3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5月4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4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6月9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8月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款77093.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娜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苏己拉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娜仁名下车辆(蒙DM S037车架号为:LBEDM BN D1D2031186)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0元(原告均已预交),公告费500元,保全费1205元,由被告娜仁、苏己拉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黄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尉志贵诉被告黄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张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辛正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铁军偿还原告辛正林借款本息30000元;二、被告张铁军支付原告辛正林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铁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郑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贺淑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立新偿还原告贺淑青借款本息25000元,支付利息25259元(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1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207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3日按照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5052元),本息合计5025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郑立新支付原告贺淑青自2021年12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郑立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保明:

本院受理原告石德威与被告王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保明给付石德威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石德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均由王保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王保明:

本院受理原告庞勇与被告王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保明给付庞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9.041667‰计算的利息11968.15元,本息共计12196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王保明负担2739.36元,其余240.64元由庞勇负担,公告费500元由王保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白金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福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李绍钢: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李绍钢: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8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宏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永威、庞媛媛组成合议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许亚雄: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九原支行与许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包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福诉被告包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玉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连福借款本利合计24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玉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张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套特格诉被告张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敖宝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万春农资经销处诉被告敖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董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呼格吉乐诉被告董海亮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准予原告王呼格吉乐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呼格吉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唐岩: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宁诉被告唐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陈静宁与被告唐岩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唐健航(2007年10月30日出生)、婚生女唐溪娅(2017年6月15日出生)均由原告陈静宁直接抚养,被告唐岩每月给付婚生子唐健航、婚生女唐溪娅抚养费各500元至婚生子唐健航、婚生女唐溪娅成年并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开始给付,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静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美红: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155号原告高山丹嘎日布与被告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及利息58400元[(1)本金10000元,利息10000元×0.02元×8年(从2013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2)本金10000元,利息10000元×0.02元×8年(从2014年1月9日至2022年1月9日)];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6月1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龚华成、高其群: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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