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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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4-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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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争: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树奇诉你及第三人王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屈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屈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材料款共计497537.5元;二、原告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材料款利息,以4497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付款47742.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4元,由被告屈玉良负担9416元。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武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被告武建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120037.19元;二、被告武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120037.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7倍计算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蒙A229TZ车辆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武建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毓秀国际公馆工程项目部:

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毓秀国际公馆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2021)内0102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王正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租赁费40820元(自2020年10月24日暂计至2021年7月16日实际计算至归还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30元(自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9月24日诉讼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资1.93米脚手架50扇,脚踏板52块,拉杆53.5套,接头120个,按市场报价折价11900元。四、请求判令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常选:

本院受理原告杨挨旺诉被告常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1104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1%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6日为197048.9元):利息合计1448152.9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刘月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月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担保代偿金额3404.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71.5元;3、请求判今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蒙A876Q E, 车 辆 识 别 码 为 :LSGPB54U2DD002631的别克牌汽车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韩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荣诉被告韩建军、段培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韩建军、段培荣共同偿还原告已经向债权人武俊芳、常美莲履行的担保债务104000元;2、判令被告韩建军、段培荣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19004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2日,详见明细表),请求将该利息支持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担保债务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武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永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偿还赔偿款、执行费603875.95元及利息75210.27元,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9月26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值)、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权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费12700元、护理费3502.44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4202元、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970元,合计37374.44元。案件受理费21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98元、被告承担73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高磊、武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磊、武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花与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043.6万元,其中本金414.8万元,截至2021年9月6日,利息628.8万元。后续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所有欠款归还完毕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城区东库街78号万鼎新业陶瓷市场商业楼(房产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6021612号)三层869.18平方米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马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9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马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4655.25元;二、被告马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支付至2019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16105.12元及应收费用15615.08元;三、被告马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支付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4655.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瑞负担299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马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刘树忱: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荣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本金236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资金期间的利息款4040.32元,本息合计27640.32元;3、要求被告自2021年12月21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占用期间利息,至借款偿清时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苏常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傲其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4月1日

潘金泉、曹桂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立民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3445.62元,本息合计18445.62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1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包青格乐图(青格乐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21民初57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满良申请执行包青格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包青格乐图名下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小解放嘎查,房权证号:左城-80,建筑面积88平方米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被执行人包青格乐图名下坐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小解放嘎查,房权证号:左城-80,住宅正方建筑面积78.44平方米,后倒厦建筑面积32.86平方米,均为砖木结构(含装饰装修),断桥铝门厅展开平面积为17.75平方米的房产。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蔚文晓:

本院受理原告韩丽与被告蔚文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蔚文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韩丽偿还尚欠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51867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17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高英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晓钟与被上诉人高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6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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