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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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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若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4日

白三晓、刘金梅、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金梅、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0层10016室面积49.16平方米,价值24580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白三晓、刘佼、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刘佼、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3号楼9层907室面积171.83平方米,价值8591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黄继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继轩、白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黄继轩、白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45335.13元、利息19552.36元;二、被告黄继轩、白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45335.1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96元,由被告黄继轩、白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刘腾、梁超: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伟杰与被申请人刘腾、梁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4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腾的华夏银行账户(账号: 6230220500012946),冻结期限为1年。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超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 6217858400001839603),冻结期限为1年。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梁超的华夏银行账户(账号:6230220500018950),冻结期限为1年。四、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梁超所有的三辆宝马牌汽车(车牌号:蒙K3621S、蒙K25W 15、蒙K9995A),查封期限为2年。五、保全期间,对申请人陈伟杰、担保人王叶花(身份证号: 152722198711022167)名下登记的共同共有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2号街坊4号楼1单元1302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31505900号)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刘浩: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志表与被申请人刘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浩所有的广汽传媒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蒙KPV981),查封期限为2年。二、保全期间,对被申请人王志表名下夏利牌汽车(车牌号:蒙KXV765)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杜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乔晴与被执行人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260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履行(2021)内0602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内0602执恢2607号 《执行裁定书》,依法以758513.85元的价格拍卖你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富锦华绿园11号楼1单元301室。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德元、梁栋、余生花、余生文、问翆、宋卫国、贺彩丽、谢海荣、米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梁德元、梁栋、余生花、余生文、问翆、宋卫国、贺彩丽、谢海荣、米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5120400.81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鄂尔多斯市伊力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1120400.81元从代偿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1287176.66元,以及2020年1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德元、余生花、梁栋、余生文、问翆、宋卫国、贺彩丽、谢海荣、米红伟对上述代偿资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赵建忠: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治强与被申请人赵建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4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建忠所有的哈佛牌汽车(车牌号:晋B85F00),查封期限为2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王锐、白永平、李二润: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被告王锐、白永平、李二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红梅借款200000元及利息390000元;二、被告白永平、李二润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王建中:

本院在原告张卫兵诉被告王建中、白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建中、白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卫兵借款本金902000元及利息(以902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60元,由原告张卫兵负担3053.68元,由被告王建中、白永梅负担28106.3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乔翠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晓丽与被执行人乔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29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编号:2002151102S50000011123内对应的价值26162.31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胡根换: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毛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云怀怀:

本院受理的原告宫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侯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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