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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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谭胜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胜军、孙大勇、谭振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温利利、翟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利利、翟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王义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乌日更: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日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郭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美珍、郭永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赵瑞东、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梅与被告赵瑞东、第三人乌兰察布市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廷儒、张洪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杨春梅就(2021)内0105民初74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庞龙: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4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张卫蓉、杨建卫:

本院受理原告苏普阳与被告张卫蓉、杨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赵丽:

本院受理原告范程惠与被告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凯姬兰商贸有限公司、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华与被告内蒙古黛恩特一龄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凯姬兰商贸有限公司、赛罕区美亿美容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5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黄晔: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刚与被告黄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40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包青春: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设与被告包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38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金柱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45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韩艳华: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艳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3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张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范红霞与被告张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董哈萨:

本院受理原告高正诉被告董哈萨、张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董哈萨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郭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岩诉被告郭巍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巍巍赔偿原告李洪岩车辆修理费39927元,扣减被告郭巍巍垫付的6000元,余款339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洪岩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刘昌芸: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支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拍卖刘昌芸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街7号景泰花园小区B11号楼1层4单元10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6049849号);二、刘昌芸所有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内蒙古日报社住宅小区25号楼1层3户(不动产权证书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8100291号)】及涉执房产相应司法评估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院受理刘福恒申请执行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院受理丁海军申请执行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6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张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三福诉被告张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6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康俊林、张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平诉被告康俊林、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7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段顺利、许春: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9873号原告云子光诉被告段顺利、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段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云子光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二、段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云子光支付2011年1月13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10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驳回云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段顺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苏冠珩、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2649号原告么亚娟诉被告吕亦方、苏冠珩、呼和浩特市耀世美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苏冠珩、吕亦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么亚娟偿还借款本金72万元;二、苏冠珩、吕亦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么亚娟支付2015年11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819360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么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7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苏冠珩、吕亦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包旭艳、邰宝亮、郝俊明、李斐诉被告刘志成(2021)内0102民初9167、9394、9466、9467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共4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4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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