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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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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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林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松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699元(截至2021年4月24日),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继续支付逾期利息从2021年4月2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敖吉日嘎拉、杜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敖吉日嘎拉、杜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敖吉日嘎拉、杜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45621.23元以及违约金7281.05元,合计人民币152902.28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744元,由被告负担2694元,原告负担6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王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芳、方红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红顺、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63435.51元及违约金482.62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6月5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方红顺、王秀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方红顺名下车辆 (蒙AZ060M奥迪A8-3.0T车架号为W AUR GB4H8BN 022491)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刘军爱、曹建军: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军爱、曹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军爱、曹建军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华辰电苑1号楼11层1单元1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中昱估字[2021]第0076号房地产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华辰电苑1号楼11层1单元101号房屋市场价值1288457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877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军爱、曹建军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华辰电苑1号楼11层1单元101号房屋,评估价为128845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095188.4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2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由一拍流拍价降价15%,保证金数额及竞价幅度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王亚春: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亚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向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王亚春的存款人民币149467.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王雁飞: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雁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王雁飞的存款人民币151225.3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田东胜: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田东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向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8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田东胜的存款人民币85020.1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颜闫慧: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颜闫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3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颜闫慧的存款人民币104503.3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于刚:

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于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38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封清单、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刚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二路金桥小区东3号楼4层3单元西户(面积151.31平方米)住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张永军:

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2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张永军的存款人民币51432.3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梁青: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梁青银行卡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34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梁青的存款人民币108930.3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贺龙: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贺龙银行卡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你拒绝签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3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贺龙的存款人民币105418.7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海珠、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孟鹏飞与被告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海珠、李红梅、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刘艳芳、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芳、王强、李来付、宋开英、刘换劳、张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邹阳阳、辛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何志强、高影、胡小莲、刘二换、李正维: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强、高影、胡小莲、刘二换、李正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马志侠: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民与被告马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包头现代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现代医学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牛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崔文寿与被告牛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芬与被告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2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程长庆:

本院受理原告高万清与被告程长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番与被告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鑫与被告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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