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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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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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郭国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083.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郭国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703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郭国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30日

石云:

本院受理原告郭素珍与被告石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薛温温、刘佩、张毛眼、梁三女、王建军、郭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温温、刘佩、张毛眼、梁三女、王建军、郭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任慧东、郝雁成: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米兰派对酒吧与被告任慧东、郝雁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琳与被告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行为研究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齐欣、赵峰与被告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行为研究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委员会、赵飞、中国行为法学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6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郭富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秉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赵何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和贾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宇与被上诉人樊建平、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苗见东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4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位于土默特左旗大东新城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并部分包料,合同总价款8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7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开工装修,几天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克菲在业主建起的微信装修群里明确确认,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业主随后开始通过新闻媒体,报案等途径维权,2020年12月29日,新闻天天看报道了被告办公地址可视卷帘门拉起,办公室内灯亮但无办公人员露面工作等相关情况。2021年4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控告被告合同诈骗维权的刘晓伟等人。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经营出现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为原告继续装修的程度,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现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范志刚、程璐:

原告周天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范志刚、程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天顺借款本金175000元,并以175000元为本金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7元,由被告范志刚、程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海宝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工商登记地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位于土左旗金澜湾小区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并部分包料,合同总价款59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有开工装修,2020年12月,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克菲在业主建起的微信装修群里明确确认,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业主随后开始通过新闻媒体、报案等途径维权,2020年12月29日,新闻天天看报道了被告办公地址可视卷帘门拉起,办公室内灯亮。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控告被告合同诈骗维权的刘晓伟等人,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经营出现问题,已经严重到无法为原告继续装修的程度,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现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曹俊彪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1)内0221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申请人曹俊彪持有的证号为1004201809000000125200,金额为114128.26元,签发人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曹俊彪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知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知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张小雨: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丽与被告张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9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

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知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闫子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飞与被告闫子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李玉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斌、刘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玉斌、刘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9元,并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按月利率8.3‰计算支付该款利息;从2020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45‰支付该款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由被告李玉斌、刘玉莲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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