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1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胡建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9日

赵旭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旭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9日

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通辽市神通贸易有限公司、刘慧荣、于海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方跃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世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钟亮亮: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利军与被执行人钟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115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115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1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钟亮亮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 8808120052356388)。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王彦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4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恢44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恢4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彦龙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 编 号:2006151113S42000002957、2004151113S43000001449,2005151113S420000 24439)。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崔彦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宇与被申请人崔彦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冻结被申请人崔彦东于(2013)准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110000元案件执行款,冻结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王计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6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陈宝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生与原案被执行人陈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左生对本院采用摇号方式确定流拍的案涉楼房(产权证号舍城房权证2012字第4727号)受偿承受人的相关执行行为(包括以案涉楼房抵债裁定)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内0521执异1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左生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左生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5执复33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1)内0521执异10号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撤销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0521执682号执行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田国君:

原告赖旭辉与被告田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赖旭辉借款40000元,利息13222.66元,本息合计53222.66元;二、驳回原告赖旭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赖旭辉负担453元,由被告田国君负担56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赖旭辉负担200元,由被告田国君负担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李臣: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7号原告田秀枝与被告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秀枝借款86000元;二、驳回原告田秀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李宝发: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9号徐银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宝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银玲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5427元(10000元×2%×124.3个月=24860元,2010年4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10000元×1.26%×4.5个月=567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5日),本息合计35427元;二、被告李宝发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银玲自2022年1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银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00元,被告李宝发负担1086元,原告徐银玲负担21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韩胡格吉乐吐(韩胡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31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诉被告韩胡格吉乐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7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福华农资经销处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刘树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4号岳荣与你、吴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树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岳荣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刘树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岳荣自2021年5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岳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树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若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01民终4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王军、张慧:

本院在执行王海峰与王军、张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2021)内0826执恢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内0826执恢4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将王海峰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二、王军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马路街新亚奕苑B1段商铺一套(产权证号105021302390)作价1059335.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海峰抵偿债务1059335.1元。三、(2021)内0826执恢43号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已于2022年3月23日执行完毕。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