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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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萨仁图雅诉被告内蒙古双乾投资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志成、赵瑞珍:

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军与你们、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张志成、赵瑞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潘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潘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潘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成负担600元,赵瑞珍负担200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志成、赵瑞珍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白亮: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科美广告耗材经销部与被告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新城区科美广告耗材经销部货款135751元及利息(以1357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冯丹: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科美广告耗材经销部与被告冯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新城区科美广告耗材经销部货款14800元及利息(以1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润才与被告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牛润才风险押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乐与被告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涛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海乐风险押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教特根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高娃诉被告巴雅力格、敖特根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3万元及利息3181544.9元,本息合计6511544.9元(利息计算办法附后):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9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33万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直至被告付清本金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海石:

本院受理原告刘灿国与被告海石、顾登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灿国偿还尚欠借款利息89183元;二、驳回原告刘灿国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高基存:

本院受理原告戈双进诉闫继成、白志强、高基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曹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樊建国、杨子扬、董冬冬、樊真平、樊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张其龙、张七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杨海:

本院受理原告岳召良诉被告杨海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邬长龙:

本院受理原告鲁晔诉被告乔心彦、邬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58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乔有官: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元诉被告乔有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4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刘素玲、葛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素云与被执行人刘素玲、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1)内253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陈洪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丽与被告陈洪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居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韩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净与被告韩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王净与被告韩勇离婚。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王净负担27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赵兰锁:

本院受理原告许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田小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依然与被上诉人云龙、田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105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郭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郝峰诉被告郭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郭海青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郝峰材料款67600元及利息(以676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21年8月13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郭海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4日

郭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耀庭、马静与被告郭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郭峰与刘耀庭、马静委托人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3日解除。二、被告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所租赁的房屋腾退给原告刘耀庭、马静。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耀庭、马静已预交),由被告郭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晓利:

本院受理原告宋晓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宋晓菲借款本金29600元及2017年10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20514元,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以29600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张晓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宋晓菲借款本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宋晓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3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晓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玉良、王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张玉良、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826民初380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小光: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被告五原县国龙三农科技服务合作联合社、第三人张小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孙昌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岩诉被告孙昌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1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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