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跃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任跃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任跃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杰代为偿还两笔借款本金21000元(6000元+15000元);二、被告任跃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杰借款利息12096元[3456元(6000元×0.0128元×45个月,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8640元(15000元×0.0128元×45个月,2018年3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三、被告任跃春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杰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21年12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627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027元,由被告任跃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唐岩:
本院受理原告李井军与被告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唐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井军借款本金24800元;二、被告唐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井军借款利息2243.90元[942.40元(24800元×0.005元÷30天×7个月18天,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301.50元(248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16个月12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日)];三、驳回原告李井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718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118元,由被告唐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永生(又名赵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庞福建与被告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福建借款本金19840元;二、被告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庞福建借款利息9142元(19840元×0.0128元×36个月,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三、被告永生支付原告庞福建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12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25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永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王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思彤通讯销售店与被告王萨日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李占胜(又名李新):
本院受理原告齐龙梅与被告李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占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龙梅借款本金5500元;二、被告李占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龙梅借款逾期利息4152.50元(5500元×0.005元×151个月,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李占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贾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额尔敦白尔与被告贾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贾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额尔敦白尔借款本金45000元;二、被告贾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额尔敦白尔借款逾期利息9282.30元[6997.50元(45000元×0.005元÷30天×31个月3天,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2284.80元(45000元×年利率3.84%÷12个月÷30天×15个月2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6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4%计算自2021年12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额尔敦白尔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山与被告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包玉山尾欠借款22530元。案件受理费计363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763元,由被告格日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韩芙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努文倩与被告韩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芙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努文倩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韩芙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努文倩借款利息3988.80元(24000元×0.005元×23个月=2760元,2018年9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24000元×0.0032元×16个月=1228.80元;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三、被告韩芙荣支付原告刘努文倩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3.84%计算从2021年12月1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刘努文倩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25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韩芙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王美红: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964号原告吴套特格与被告王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000元及约定利息①11000元(11000元×0.02元×55个月,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②2048元(10000元×0.0128元×16个月,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本息合计:26048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6月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白三晓、张玉凤、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玉凤、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1层1109室面积46.73平米,价值2336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白三晓、王治林、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王治林、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3号楼6层610室面积68.15平米,价值340750元的房屋;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越恒小、牛利琴: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越恒小、牛利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牛利琴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林荫北路29号人民银行家属楼1号楼2单元510及凉房(产权证号:蒙(2019)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0957),查封期限为三年。二、保全期间,对被申请人王军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3号街坊17号楼1单元602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62364号)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梁瑞铭诉被告王勇、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梁瑞铭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48.5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核减已给付利息60000元),计98.4750万元;二、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梁瑞铭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息);三、被告王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海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16.9元,保全费4120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尉东锋诉被告高翠芬、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判决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2208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11间底商(产权证号21857)的执行,112平米×3000元合计336000元)、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尉东锋诉被告贾茂瑛、第三人赵建国、许小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2执异33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判决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执2208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六中校园内2宿舍楼从北向南9间底商(产权证号21837)的执行,129平米×3000元合计387000元)、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郭云、刘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从201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的利息241561.64元,以上共计341561.6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2022)内0602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