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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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军雁: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军雁、谷建英、杨梹、原审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刘的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奥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满、刘的明、陈振芳、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21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内01民再2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呼伦贝尔市天正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志刚、杨丽杰、呼伦贝尔市天正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魏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任宝林、张培女、张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魏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任宝林、张培女、张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石建国:

本院受理贾桂梅诉石建国、周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7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魏素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任宝林、张培女、张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吕二毛:

本院受理程历虹诉吕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赵鹏: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顺德典当有限公司诉刘鹏程、赵鹏第三人王丽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郜宽仲:

原告魏有义诉被告郜宽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郜宽仲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郜宽仲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8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有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魏有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冯利强诉被告陈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陈有科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有科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陈有科、王水仙: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诉被告陈有科、王水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陈有科、王水仙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有科、王水仙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王素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丙义与被执行人王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1)内253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仲娜、张利华、王兰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仲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二、被告张利华、王兰宝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5272元,由被告赵仲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8日

李洪亮、赵春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立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洪亮、赵春梅立即偿还原告代立民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7961.16元(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本息合计:37961.1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洪亮、赵春梅支付原告代立民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关巴木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立民诉你、包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关巴木拉、包青龙立即偿还原告代立民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5132.72元(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本息合计:25132.7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关巴木拉、包青龙支付原告代立民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左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给付利息27321元(30000元×0.02元×34个月、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30000元×0.0128元×18个月、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共计:57312元;2、要求被告给付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李海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232.33元、利息0.4元,合计:48232.73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1月25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支付原告贷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4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张秀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占宏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5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闫利君: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朝华与被上诉人闫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24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李世平: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世平、宋海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06号之四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

任茂生、张河鱼:

本院受理原告崔鹏宇诉任茂生、张河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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