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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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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宇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洪垒诉被告段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64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张会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学兵诉被告张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呼和浩特市乌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明明笙鲜农场超市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赛罕区明明笙鲜农场超市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鉴定财产损失及因果关系,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因果关系的鉴定报告,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追加呼和浩特市乌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并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将你公司加入到鉴定程序中,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4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内科建监字【2021】第13号鉴定报告,现已选取内蒙古科利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鉴定中心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鉴定程序有异议,需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没有异议。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邓娜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娜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慧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屈芳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屈芳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格根赞登: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根赞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李小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利明等刑事涉财产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李贵平对其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异议人李贵平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50号一案的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呼和浩特市耀达防盗门有限公司、常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军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耀达防盗门有限公司、常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王燕、王岩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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