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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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赵素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5日

李桂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桂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5日

师振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师振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5日

杨远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杨远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5日

马道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马道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5日

赵凡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7101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中止)、(2021)内7101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5日

王垒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王海龙、杜智慧、杜计保、刘美仁、王垒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刘文军、王海东、苏飞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军、王海东、苏飞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银永青、赵丽霞、郭连俊、刘波、周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银永青、赵丽霞、郭连俊、刘波、周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刘波、周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与被告银永青、赵丽霞、郭连俊、刘波、周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罗家旺:

本院受理原告陈廷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李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白三晓、乔纪娟、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乔纪娟、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0层1001室,面积75.70平方米,价值378500元的房屋;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李涛、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5层522室面积64.92平方米,价值324600元;2号楼5层523室面积64.99平方米,价值324950元的房屋; 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徐连、祁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岩诉被告徐连、祁丽、郝振江、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准许执行登记在被告徐连、祁丽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杭锦南路12号街坊12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产权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21002513),面积: 163.97㎡,市场价约:983820元;2.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四楼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鄂尔多斯市广润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喜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清理费11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2022)内0602民初1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海涌: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福瑞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26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264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26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涌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 1997151101SA9008001531)、(保单编号: 1997151101SA9000024482)。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化俊飞、孙祥、杨玉民、陈敦(陈有东)、白雄飞:

原告院海琴诉被告化俊飞、孙祥、杨玉民、陈敦、白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化俊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院海琴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80万元;二、被告化俊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院海琴借款本金80万元的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孙祥、杨玉民、陈敦、白雄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化俊飞追偿;四、驳回原告院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化俊飞、孙祥、杨玉民、陈敦、白雄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4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赵纯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圣圆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执恢267号执行裁定书及内公鉴估字[2022]第012号评估报告,拟对赵纯梅所有的坐落于东胜区郝家圪卜路6号天誉国宝13号楼1单元1201室(建筑面积:424.41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尹子松:

本院在执行白亮申请执行尹子松、杨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鄂尔多斯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02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慧丰、王永昌: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吕慧山诉被告王慧丰、王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胡建军:

本院受理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吴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乔军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乔军权借款本金218000元。案件受理费4570元及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吴海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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