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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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垒成: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与王垒成、王海龙、杜智慧、杜计保、刘美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3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治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张海庆、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与被告张海庆、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海庆、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刘燕借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刘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6220元,由被告张海庆、杭锦后旗中冶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1)内0826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许艳:

本院受理原告闫来来与被告许艳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闫来来与被告许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来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赵晓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占国与被告赵晓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2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占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过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冠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伟诉被告王冠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冠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协助原告赵丽伟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厂街办事处一委的建筑面积为69.5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通开房权证字第K000376号的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赵丽伟名下;二、驳回原告赵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冠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乌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色日古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张乐君: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星航达不锈钢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云美兰、赵泽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宏毅、连云壁与被告云美兰、赵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85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邓茂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牛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聪明诉你与郭建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威尔斯陶瓷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秀兰、樊永世:

本院受理原告杨锡千诉被告王秀兰、樊永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原告的9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易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包头市金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红德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金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元盛集团包头市金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宋威、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诉被告宋威、魏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邢娜、邢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华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娜、邢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刘龙龙:

本院受理王培东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龙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1、中止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800000元的执行;2、驳回异议人其他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清与被告王秀丽、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郭志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61664.2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桂香:

本院受理姚福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许原告姚福全与被告王桂香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云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赵屹俊诉被告云丽娜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54300元及利息(以54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佳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郭建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淑凤与被告内蒙古康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郭建业、王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王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华诉被告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刘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霞与被告刘小勇、朱京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上诉人汪霞就(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南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浩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刘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霞与被告刘小勇、朱京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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