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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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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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意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贡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玉泉区弘文汽车配件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泉区弘文汽车配件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包吉日木吐:

本院受理原告白钢与被告包吉日木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吉日木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钢借款本金16900元,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28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白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德海月:

本院受理原告田春雷诉被告杨青文、德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田春雷与被告杨青文、德海月于2017年1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860000元)无效;二、被告杨青文、德海月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田春雷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补偿款178750元(1300000元×2.75%×5年),合计1478750元;三、驳回原告田春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那申勿力吉、李铁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东与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立东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薛国良、张晓菊: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816号原告薛国君与被告薛国良、张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国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54300元,支付利息118690.5元(354300元×0.005元×67个月),本息合计472990.5元;二、2022年2月9日后354300元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利率报价计息至二被告给付借款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任国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峰诉被告任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商砼(混凝土)建材款400000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52000元(400000元×0.005元×76人月,从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480元(400000元×0.0032元×16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共计172480元,本息合计572480元;3、要求被告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8时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吴晓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静、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购车款41000元及利息38113.60元,本息合计:83836.8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21年12月21日开始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款,至欠款本息偿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张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4日

关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张柱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内蒙吉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吉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内蒙古阿拉腾澳勒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恢23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玉琴:

本院执行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奋勇、将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35号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张福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福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40104.19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张福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张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张秀兰、郭建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其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13339.26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代偿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张秀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姚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仲玉才与被告姚文兵、李春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仲玉才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1年3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李春魁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春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仲玉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姚文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兰天亮:

本院执行的王美玲申请执行兰天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内0624执2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刘二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智与被告刘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学智借款63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学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776元,由被告刘二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执恢2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装备技术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7号之二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崔盟盟: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春诉被告崔盟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5日

孙维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诉被告孙维成、第三人杨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7352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6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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