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牢固树立“人人、事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涉企案件2121件,清结涉企长期未结案件23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下了“加速键”。3月2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精选出涉及合同诈骗、贷款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等3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向社会各界进行通报。
依法判决“围标”案 司法保障促营商
2015年至2018年,某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基公司)负责人辛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与他人相互串通,以围标这一违法行为达到中标目的。
2015年7月,辛某某帮助包某某代表的濮阳公司联系振兴公司为获取某项目进行围标,使濮阳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1736.3384万元,后辛某某从包某某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9.2万元招标代理费。
2017年,辛某某以其挂靠的嘉成公司、嘉泰公司及富世公司的名义帮助卢某某围标,三家公司中任一公司中标都交由卢某某施工。后嘉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560.5236万元,卢某某支付辛某某管理费6万元。同年,辛某某以相同手段分别帮助特某某及其表弟李某某经营的嘉成公司、于某某、柳某以及王某某中标,中标金额分别为303.9548万元、634.5922万元、652.2402万元。三起投标案分别约定按中标项目金额的1%向辛某某支付管理费,但均处于未支付状态。
2018年8月,辛某某仍以上述手段帮助张某某中标,中标金额为69.850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据统计,辛某某以围标手段帮助他人中标项目金额合计达3957.4996万元,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辛某某违法所得15.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30万元抵缴罚金刑5万元及违法所得15.2万元,剩余9.8万元返还被告人辛某某。
【案件典型意义】
法官表示,被告人辛某某为串通投标而投入的成本属于为实施违法行为而投入的成本,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而其多次实施串通投标,情节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破坏了本地区营商环境。该案的裁判,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惩戒、威慑、预防功能,另一方面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建议金融机构严格审查贷款发放程序
2016年6月8日,张某艳、李某某与阿荣旗某银行签订6万元借款合同,借款用于种养业,还款方式为按年还本付息,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7日。合同签订后,阿荣旗某银行向张某艳、李某某支付贷款,并分别与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签订保证合同,张某宝以自己名下位于阿荣旗某镇的30.7亩土地进行抵押。但借款到期后,张某艳、李某某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张某宝也未履行保证和抵押担保义务,故阿荣旗某银行将六人诉至阿荣旗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张某艳、李某某返还原告阿荣旗某银行借款本金59,645.23元及利息;原告阿荣旗某银行有权对被告张某宝抵押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变价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某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被告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为被告张某艳、李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就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被告张某宝提供抵押的30.7亩土地的经营权变价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价款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张某艳、李某某追偿。
同时,针对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借款用途不一致,且借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无偿还能力等问题,阿荣旗法院向原告发出司法建议书:一、在发放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等需要签字确认之处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真实有效;二、审查贷款用途时严控贷款流向和使用用途,在发现贷款去向不明或者与合同约定的不符时,应当及时纠正;三、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家庭成员的消费状况,以防不良贷款的发生。
阿荣旗某银行对该司法建议复函表示,今后发放贷款一定按照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制定相应流程,并严格审核,以有效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率。
【案件典型意义】
在近年审理金融借款及小额贷款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适时对相关单位制发司法建议,不仅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对维护了金融市场稳定,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保护性思路维护申请人权益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222.0489万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又陆续受理18件涉及呼伦贝尔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小标的案件1至2万元的4件,办案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财产已执行完毕;剩余大标的案件合计标的3305.4644万元,待执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20台车辆以及厂房、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但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已在沈阳某银行抵押贷款,其中尤为特殊的情况是生产设备已镶嵌到厂房内,如评估拍卖就必须要拆除设备。考虑到被执行人斥资30多亿元建造该企业,由于环保未达标、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一直未实际生产经营,一旦设备评估拍卖后无人购买,被执行人损失将非常大,今后正常开业生产经营的希望更加渺茫,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法院最后作出保护性执行决定,对被执行人的生产设备暂不予处理。后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查封和司法网络拍卖,成交金额268.352万元,法院将该笔款项按比例分配给了15位案件申请人。随后,被执行人与各申请执行人达成每月给付40万元的和解协议,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如果不按时给付,则继续拍卖剩余车辆。至此,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案件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执行不能典型案件。虽然申请人多次提出拆解企业生产设备进行评估拍卖,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运用保护性执行思路,综合企业生产发展的总体性、生产设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性以及拆分设备将导致价值折损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辩法析理、科学指引,最终达成只评估拍卖企业车辆等动产,不执行企业附属设备的方案,同时积极呼吁政府、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为企业争取贷款,创造继续生存发展的环境,既保障企业资金流状况的改善,也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