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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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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六六诉被告张占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孙洋: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993号原告丁学超与被告孙洋、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人民政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学超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包达福白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848号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包达福白拉、孟结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达福白拉、孟结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欠款12865元,并支付利息12967.92元,本息合计25832.92元;二、被告包达福白拉、孟结锁自2021年6月16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科左中旗杜秋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按月利率0.32%计算的利息至被告包达福白拉、孟结锁履行完全部债务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王春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诉被告王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198元,给付逾期利息2428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日计45个月×2198元×0.02元=1978元)(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计16个月×2198元×0.0128元=450元)本息合计:46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王海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029号原告科左中旗柏田水果批发行与被告王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海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柏田水果批发行欠款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齐毛敖海、王领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54号原告韩额尔敦昌与被告齐毛敖海、王领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毛敖海、王领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额尔敦昌债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包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关铁宝诉被告关玉荣、包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0.05元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任占福: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61号原告赵金凤与被告任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金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文忠借款526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贺向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被告苗二梅、席建、贺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苗二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截至2021年10月22日利息、复利和罚息2184.8元,共计52184.8元,(从2021年7月27日以5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直至本金全部还清止,利随本清);2、判令席建、贺向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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