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1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吕宏:

本院受理原告连江、王明高诉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吕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600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占用保证金的利息(利息按照同业拆借借款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张锡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张锡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锡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5月13日的借款本金723634.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锡桐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自案涉借款起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对被告张锡桐提供的抵押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ABC号15层1单元1514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张锡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67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郭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全义、庞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郭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全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借款利息160000元;二、被告郭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杨全义偿还借款逾期利息2241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庞生对上述借款向原告杨全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杨全义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全义负担1114元,被告郭海军、庞生负担7036元;公告费:5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郭海军、庞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郝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云、高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云、高海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共计250196.61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264.36元(截至2021年7月1日),并以尚欠代偿款250196.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21年7月2日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万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马进宏:

本院受理原告吕凤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钱育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张铁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

桂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青格乐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马敖其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刘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旺农丰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刘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新诉被告刘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凯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蔚三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殿文诉被告蔚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蔚三军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郭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杜玉宝诉被告郭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陈晓全(又名陈小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太平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被告陈晓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韩图亚(又名韩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玉荣诉被告韩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木日额(又名华木仁):

本院受理原告包铁青诉被告木日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董海光: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林诉被告董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辛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瑞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张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瑞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陈双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59号原告关斯琴与被告陈双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长女陈文乐由原告抚养,长子陈永福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白银成: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1080号原告代常福与被告白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457元(24000元×0.0128元×8个月,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12月6日),本息合计:26457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2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0.012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包头市金思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杨忠: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金思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俊、杨忠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21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李扎木苏、闫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郝俊明与被告刘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郝俊明15000元;二、驳回原告郝俊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雯与被告刘志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雯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3日

王双树:

本院受理原告齐永华与被告王双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双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永华借款尾款本金39000元;二、被告王双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永华按年利率15.2%计算从2021年12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3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