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辽市司法局:深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元宝山区司法局推行“3+”模式  掀起法治化营商环境宣传热潮内蒙古大兴安岭航空护林局赴广东参与东航坠机救援中国银行与中交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314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3

国家医保局印发通知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3月2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通知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参照相关要求,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最新版诊疗方案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应在最新版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对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通知明确,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同时,要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 (彭韵佳)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