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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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李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2日

吕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吕剑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2日

姚素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姚素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2日

王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王海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2日

马保平:

本院受理王建民诉铁力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谭胜华: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449号原告许云龙与被告谭胜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谭胜华离婚;二、要求婚生女许夕瑶(2010年9月26日出生),现在由被告谭胜华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许云龙每个月负担500元,每月给付一次;三、家庭共同财产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许云龙负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王继明: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445号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与被告王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王继明偿还加油款650元;二、由被告王继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汪亚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7094号原告高秀华诉被告赵光华、汪亚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光华、汪亚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高秀华建房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3元,由原告高秀华负担453元,被告赵光华、汪亚红负担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董延滨: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464号原告赵德帅与被告董延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赵德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董延滨返还欠款8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董延滨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代塔娜: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446号原告王佳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18000元(500元×36个月,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5日);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月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葛青格日吐: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447号原告双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佟连柱、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450号原告包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836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2022年5月9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王海英、侯青发: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169号原告齐格日乐吐诉被告王海英、侯青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9200元及利息7446元(29200元×0.005分×51个月,自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共计36646元;2、2022年2月25日之后利息按0.5%计算值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白永生: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240号原告包宝兰诉被告白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2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395.62元(12500元×0.00385×29个月,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合计13895.62元;3、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12500元为技术从起诉之日按0.0128元的利承担利息至本借款清偿完毕止;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樊瑞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易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额尔登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朱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补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额尔登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孙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张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翁建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图布兴吉日嘎拉、斌巴、嘎拉生旺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敖特更巴雅尔、花拉、苏格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包天亮:

本院已受理(2022)内0521民初1355号原告刘海波诉被告包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960元、利息127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16日),本息合计35752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22年2月16日以后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2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值本息清偿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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