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庞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3月22日
罗冬梅:
本院执行的刘改琴申请执行罗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4执21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改琴借款本金300000元,截至2020年8月20日利息462774元及后续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428元、执行费10033元、公告费760元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208666;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0624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屈海兵、王占元、边福明、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虎林、邢建国诉被告屈海兵、王占元、边福明、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任晶、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晶、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5层5017室面积46.43平方米,价值232150元的房屋;2.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李飞、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飞、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3号楼7层7012室面积69.21平方米,价值3460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唐平、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平、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5层508室面积46.43平方米,价值2321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郝成英、白三晓、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成英、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0层10011室,面积46.73平方米,价值233650元;2号楼10层10012室,面积46.73平方米,价值233650元;2号楼10层10013室,面积46.73平方米,价值233650元;2号楼10层10014室,面积46.73平方米,价值2336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郭强、傅轶飞、郭建军、李艳霞、白三晓、兰飞平、高跃东、车亚男、李文治、郭建琴、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强、傅轶飞、郭建军、李艳霞、白三晓、兰飞平、高跃东、车亚男、李文治、郭建琴、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167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强制申请执行书。本院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温运来、王升:
本院在原告吕领军诉被告温运来、王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温运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领军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66334.25元。二、被告王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温运来追偿;三、驳回原告吕领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被告温运来、王升负担11873.88元,由原告吕领军负担2106.1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白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梁瑞铭诉被告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建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梁瑞铭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43266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246933元,但原告主张243266元),计343266元;二、被告白建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梁瑞铭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息);三、被告白建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梁瑞铭借款本金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3.1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白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杜俊峰:
原告秦瑞玲与被告余贵林、第三人杜俊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驳回原告秦瑞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秦瑞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张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岗诉被告张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海平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行诉被告内蒙古福来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李元会: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会与被告勒尔子哈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7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鲁瑞珍:
本院受理原告鲁瑞珍与被告薛引龙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7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4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李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刚与被上诉人其勒木格、李强,原审被告麻丹,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杨月厚: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文俊、内蒙古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艳斌、杨月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乔天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继业与被上诉人王雅珍、李连才、乔天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包头市春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春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徐世哲申请执行王力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已委托对王力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奈伦城市亮点8号楼11层1单元1101房屋进行了询价,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090536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428308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570437元,现按以上3家询价报告平均价1207094元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105执恢968号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执监庭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王力:
本院受理的徐世哲申请执行王力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已对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奈伦城市亮点8号楼11层1单元1101房屋进行了续查封,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105执恢9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2日
刘祯子: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怀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