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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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鄂尔多斯市万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长福:

本院受理赵富俊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6号窗口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郭祥忠: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琴诉被告冯广林、郭祥忠案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执行东胜区三台基17号街坊2号楼104室房屋(产权证号:伊房权证字第5765号),涉案房屋价值估算为人民币204000元,解除对伊房权证字第5765号的房屋查封)、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237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赵炯、何巧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刘利军:

本院受理邢俊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82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贾新进、高智慧:

本院受理原告尹朝阳诉被告贾新进、高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45466元,并支付从2011年12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共计2566926.96元(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两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两被告承担所有起诉、保全、执行所有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尚忠连、刘二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96万元(按2%利息计算,从2010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贾玉梅、郭培忠:

本院受理原告郭润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玉梅、郭培忠向原告郭润生偿还借款本金壹拾柒万元(¥17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25日的欠息260646.68元,以上本息共计430646.68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57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展亮、王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白旭诉被告王展亮、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025号民事判決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展亮、王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向原告白旭偿还借款本金918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1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飞荣:

本院受理赵丽君诉你、邱永利、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00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周强、贾艾义:

本院受理牛中亮诉周强、贾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周强、贾艾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原告牛中亮借款本金134275.8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借款本金134275.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2%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强、贾艾义负担3000元,原告负担598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调速裁第一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刘军: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海英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刘军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ニ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财保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6214************015),冻结期限为一年。依法予以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ニ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惠恩:

本院受理原告刘权菲诉被告李惠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内0602民初44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号审判庭(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鲁志华、鲁原昌:

本院受理原告杨世明诉被告鲁志华、鲁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白玉印: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珠诉被告魏海林、蔺小春、白玉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康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凤女诉被告康成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闫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被告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雄伟、李丽霞、达拉特旗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闫飞荣、张翠玲: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范怀波、魏小琴: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四明、秦永霞: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科左后旗塞外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曹广喜:

原告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科左后旗交通运输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案件,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947号、88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闫过记、王丽: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付先女、黄四清:

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慕万禄:

本院执行刘万荣与慕万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找不到你而且电话关机联系不上,无法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的(2017)内0621执13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田忠:

原告于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88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姜宝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凤全诉你与宝凤山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答辩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花塔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廉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廉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宝林借款本金26000元;并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本息实际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62元由被告廉玉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国权:

本院受理原告金喜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国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拖欠原告金喜庆的西瓜种子款6400元,化肥款15300元,合计21700元。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李国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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