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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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永、陈永清、高海峰、李挺、刘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王彦、陈刚、折宝林、李睿元、陈永清、高海峰、李挺、王万良、刘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小燕、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小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债权人)借款本金415996.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安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达拉特旗凯维门窗有限公司、杨锐杰、黎卉芳、侯维军、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煤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安德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利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罗瑞霞、谢巨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晟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罗瑞霞、鄂托克旗鑫洲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谢巨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晟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陈俊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0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保全了被告陈俊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沃热路东处的21套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宋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保全了被告宋冬梅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康盛路北12号万力国际商业城B座3层B382号房屋一套。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吴秀兰、赵敏、窦珍、贺继军、胡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50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裁定主要内容:保全了被告吴秀兰、赵敏、窦珍、贺继军、胡玉峰各一套房屋。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治荣、高春梅、刘致枫、刘满林、刘罕平、刘建荣、刘汇枫张永利、王银喜、杨永清、高灵慧、靳国军、王万军、李占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李治荣、高春梅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12842642.26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陈刚、王永霞、牛润、周云海、陈永清、杜培清、李永胜、潘桂霞、王永鲜、淡孝辉、杨永、李瑞元、徐祥豹、乌仁: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陈刚、王永霞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19129924.1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赵宏亮:

关于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厚厚、巩留命、杜全在、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据已执行的(2018)内0121执34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赵厚厚已故,你法定继承赵厚厚名下所有的财产,由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赵厚厚名下房产三套,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乡三间房村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蒙字第184011000145号、蒙A-01-14010129号)及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蒙房权证土默特左旗字第184031400180号)进行评估怕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依法通知你于2018年11月5日上午10时到本院司法鉴定中心参加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程序,2018年11月9日上午10时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勘验工作进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江勇与你债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寇伟生、王鲜枝:

本院受理原告史文忠诉被告马振保及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654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内蒙古凯字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强与被告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利润:

本院受理原告梁敏诉你和田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利润偿还借款35000元;2、被告田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杨新来:

本院受理原告贾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新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贾霞借款2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诉讼费5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5元,由被告杨新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蛮会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水英、青河: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远诉被告水英、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云与被告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生、白顺:

本院受理原告崔生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郭祥、李丽:

本院受理原告韩晶辉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陈银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明诉陈银红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378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包国栋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玉海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包国栋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955元,并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月息0.5%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包国栋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玉龙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国栋农资款本金入民币17196元,并从2013年11月6日起按月息0.5%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包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白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齐树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全喜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齐树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元,并从2016年7月15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3600元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岳永贵(别名白音那):

本院受理原告白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永贵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海英借款本金人民币2491元,并从2010年12月5日起按月息2%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白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双喜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游农资款本金人民币4442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海全对上述债务款与被告双喜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

蒋朝华:

本院在执行临河区松良专用机械租赁部申请执行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朝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执7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保证人蒋朝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保证人蒋朝华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蒋朝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临河区松良专用机械租赁部清偿租金13218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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