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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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颜廷国:

本院受理原告孙红亮诉你与被告于晓丽、张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秦,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科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韩庆平

本院受理原告颜繁颖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艾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井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白宝山、金宝山、银宝山、三月、双月、五月、八月、白玉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布仁抻面馆、包金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庞选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让诉庞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万元;2、借款利息及约定月利息5分,本案按月利率24%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为止(利息从2007年3月算起至2018年5月, 0.024×12×11年×60000=19.008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

贺喜格宝音:

本院受理原告王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喜格宝音在本判决书发出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游农资款本金人民币276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海全对上述债务款与被告贺喜格宝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

七郎、马永芝:

本院受理原告霍玉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七郎、马永芝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霍玉峰借款本金人民币455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5日起按月息0.5%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霍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

岳胜:

本院受理原告包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胜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包龙债款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并从2017年1月2日起按月息0.5%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

包福泉: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福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小柱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7年10月18日起按月息2%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那斯图:

本院受理原告王游诉你、海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那斯图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游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7664.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海全对上述债务款与被告那斯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

内蒙古君信粮油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刘永强、苏利军、张晓静: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利民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7)内0802执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郝学东、乌兰其其格:

本院在执行于金科申请执行郝学东、乌兰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所有的位于临河区绿都新村B5栋2单元233室房屋一套。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5)临执字第2416号民事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鄂尔多斯市巨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泰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潘统金、李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海业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王飞荣、尹尚亮、李智、白亮、任晓东、高永厚、胡贵平、王生荣、高波、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刘琴、严鹏、刘成亮、胡和平、李华、屈海军、刘永军、刘国强、郝金旺、刘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琴、严鹏、刘成亮、刘宁、胡和平、李华、范冰峰、屈海军、吕利军、刘永军、刘国强、郝金旺、刘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齐荷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亚辉诉你赡养费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齐亚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赵巴特尔、梁海珠: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7153号原告尤丽群与被告赵巴特尔、梁海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尤丽群请求你二人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6200元,2018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乌日塔、唐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889号原告孙金莲与被告张乌日塔、唐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石格日乐吐: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4350元,支付利息2001元[(4350元×2%×23个月(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本息合计6351元;二、被告石格日乐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惠宝从2018年3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石格日乐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董恩思日格、刘英鸽: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恩思日格、刘英鸽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金人民币6350元,利息4572元[(6350元×2%×36个月(2015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本息合计10922元;二、被告董恩思日格、刘英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惠宝从2018年3月1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恩思日格、刘英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红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惠宝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元,支付利息2880元(3000元×2%×48个月,2014年3月22日至2018年3月22日),本息合计5880元;二、被告王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惠宝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红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刘永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长水诉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旺盛火腿肠商行与被告内蒙古凯宇聚景商贸有限公司、战文辉、赵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冯玉荣、姚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樊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润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你、曹永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武川县人民法院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马立国、何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闫晓亮诉你们和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2、确认巴彦淖尔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瑞丰芳泽园A座2-902号面积101.15平米住房和4号楼1单元401面积131.42平米住房对原告借款的让与担保有效,该两套房拍卖、变卖后原告优先受偿)、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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