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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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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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郑根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岑有贵:

本院受理原告武雪峰诉你及徐万、师福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呼和浩特市香溢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沙葱羔肉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刘秉胜:

本院受理原告温宇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于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婷、张保学诉被告于世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程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换玲诉被告程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贾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贾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刘乐:

本院受理原告扈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内0802民初6661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扈敖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刘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涛、李宝江:

本脘受理原告扎鲁特旗荣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李宝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建富、任改娣:

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李建富、任改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钱丽、张慧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于小宁、闫海忠、张风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常喜:

本院受理原告胡凤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胡凤羽与被告张常喜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鑫(2008年4月11日出生),由原告胡凤羽抚养,被告张常喜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此款从2018年8月开始给付,至婚生子张鑫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抚养费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原告胡凤羽负担275元,被告张常喜负担2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杰与你、孙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明、孙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艳杰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32000元(50000元×2%×32个月,2015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本息合计82000元;二、被告张明、孙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艳杰自2018年5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50元,由被告张明、孙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全: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刘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1700元,支付利息1684.80元(11700元×1.2%×12个月,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止),本息合计13384.80元;二、被告张全自2018年5月3日起支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元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来柱对被告张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5元,由被告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常德、关尼玛(关福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玉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玉花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16万元,合计3.16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18年7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常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玉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玉花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72万元,合计3.72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18年7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好斯老: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荣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许荣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欠原告装潢材料及公费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白晓刚、白晓航: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侠、李文英诉你们、赵玉英、赵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艳侠、李文英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赵玉英、赵连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7万元,利息50.74万元,本利合计257.74万元;2、以借款本金20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3、判令被告白晓刚、白晓航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关巴木拉:

本院受理原告房海泉与被告关巴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房海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房海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薄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美娜诉被告薄万强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薄琳,婚生子薄启睿归被告抚养;3、诉讼费平均分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长青、包满棠: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长青、包满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洪军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1020元,本利合计18020元;二、被告王长青、包满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洪军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2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青、包满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季明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格日乐诉你和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营、张玉明、汤铁华:

本院受理魏国祥诉张营、张玉明、汤铁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国祥申请执行(2015)左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们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履行案款59760.00元,现金交付至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或将此款汇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账户。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79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营、张玉明、汤铁华:

本院受理魏国祥诉张营、张玉明、汤铁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国祥申请执行(2015)左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汤铁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19100006132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恢7号民事裁定书之八,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汤铁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19100006132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85.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王其木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其其格偿还原告王其木格借款本金11200元,支付利息728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其其格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潘文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牧丰兽药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潘文全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40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潘文全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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