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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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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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王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十八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游农资款本金人民币5138.00元,并从2016年12月13日起按月息0.5%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王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东、孟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洪彬诉被告李东、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全生:

本院受理原告孙淑华诉被告张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科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曹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闫凤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金玉鹏、胡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扎鲁特旗荣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玉鹏、胡智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田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耀祥诉田琼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335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包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玉山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玉宝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玉山农资款本金人民币1876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11760.00元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本金7000.00元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玉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明青:

本院受理原告金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小与被告明青离婚。二、婚生子威力思(2015年1月18日出生)由原告金小抚养,被告明青从2018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子威力思抚养费人民币40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包牡兰、吴七十五: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诉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牡兰、吴七十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原告吴海林房屋装潢材料款及工时费本金人民币370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月息2%给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被告包牡兰、吴七十五对上述债务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张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闫利翠诉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同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暂计18个月的利息86400元,且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4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睢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卢朝霞、杨军、郝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9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包金铜(金同):

本院受理原告孟木林与被告包金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金铜偿还原告孟木林代为清偿的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孟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元,由原告张建喜负担32元,由被告包金铜负担5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呼和浩特市金凯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金凯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1949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内锦通(2018)土(估)字第0012号评估报告及(2017)内0105执19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呼和浩特市金凯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国用土地2012第000264号土地)。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雷文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量大型工程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晟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雷文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及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及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贺新华诉被告王宇飞、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辛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梅诉被告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桂梅对(2018)内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刘树刚:

本院受理原告杜雨时诉被告刘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黄黎明:

本院受理王建华、王爱莲申请执行黄黎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7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周满桩: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舍伯吐镇牧丰兽药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周满桩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满桩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花诉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379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新(曾用名王建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民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秦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满云诉秦文军、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4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李永胜、玉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春玲诉李永胜、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379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布仁花、袁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布仁花返还原告宋志忠借款本金193000元;二、被告布仁花支付原告宋志忠在2018年2月1日之前的欠付利息380853元;三、被告布仁花支付原告宋志忠193000元借款本金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宋志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原告宋志忠负担298元,由被告布仁花负担942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高二宏、张芬艳:

本院受理原告贾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高二宏、张芬艳共同返还原告贾翠兰借款60万元;二、被告张芬艳偿还原告贾翠兰欠款18300元;上述一、二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贾翠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3元,由被告高二宏、张芬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王明才、王铎: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治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5300元;二、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以20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折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宋志忠诉被告袁永峰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袁永峰返还原告宋志忠借款本金6万元;二、被告袁永峰支付原告宋志忠在2018年2月2日之前的欠付利息99040元;三、被告袁永峰支付原告宋志忠6万元借款本金从2018年2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宋志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原告宋志忠负担38元,由被告袁永峰负担347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国德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国德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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