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讯8月24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联动执行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4月,某租赁公司与乔某、邹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9台工程用车租赁给乔某和邹某使用。租赁期满后,2人却没有按时支付租赁款。于是,租赁公司将乔某、邹某2人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2人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乔某、邹某给付该公司租赁费5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2人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租赁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2人均不在湖南,且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只好暂时终结。近日,该租赁公司查发现乔某、邹某名下有6台车辆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某公司,于是及时向岳麓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线索,岳麓区法院恢复执行后,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及时联系乌海市中院,请求乌达区法院协助执行。接到协助通知后,干警们迅速到达公司,逐一核对车辆信息,及时将6台车辆扣押。 (塔斯少布石艳许金印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