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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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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俊、内蒙古盛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祥如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祥如老年新城公寓、内蒙古平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平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彦仲裁裁决一案中,张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张彦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内蒙古瑞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瑞鸿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正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内蒙古正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秦皇岛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华捷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秦皇岛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追加天津开发区华捷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追加申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与当事人联系表,并携带符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授权委托,逾期则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王和平:

本院受理王海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准许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王和平离婚;二、婚生子王文博(2006年12月22日出生)由原告王海燕直接抚养,被告王和平于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自2022年2月起至婚生子王文博年满18周岁;三、在不影响婚生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被告王和平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和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吴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明与被告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周航宇: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诉内蒙古东邻西舍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航宇、内蒙古东邻西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雪退还质保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伊斯雯:

本院受理原告董斌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伊斯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斌退还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王会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0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分,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恒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刘东: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蒙银村镇银行与被告于淼、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任健:

本院受理原告刘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龚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韩利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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