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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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喜明:

本院在执行王玉廷与韩永胜、张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14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定)、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王那仁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包根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金桥:

本院受理原告史大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石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熙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0日

包龙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健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0日

齐宝胜:

本院受理原告包文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6日

朱长岁: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0日

王铁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高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包常福:

本院受理原告包小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韩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天营彩钢加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王伟连:

本院受理原告齐龙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包阿尔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大德号农业机械销售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包德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0日

包玉柱:

本院受理原告于忠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5日

白百全、海香兰:

本院受理原告高秀华与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5日

韩图力古尔:

本院受理原告陈苏雅拉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7日

齐全: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1日

马敖其尔、马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和马色音敖其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4日

马敖其尔、马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你们和马色音敖其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4日

白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田果园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锦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田果园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胜区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1)内06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刘文毅、李志忠、王耀峰:

关于原告苏祥与被告刘文毅、李志忠、王耀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文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祥借款本金1600000元,支付利息3458933元及从2021年3月20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被告刘文毅尚欠借款本金16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耀峰对被告刘文毅剩余50万元借款本金和上述第一项计算的对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志忠对被告刘文毅剩余50万元借款本金和上述第一项计算的对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王耀峰、李志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12.54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059元,由被告刘文毅、王耀峰、李志忠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杜丽、李申宇:

本院受理原告邓霞诉被告哈斯朝鲁、杜丽、王翻娥、第三人郭治飞、李申宇、内蒙古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7元,退还原告。本院(2019)内0602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于本裁定生效时自动失效】。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英、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0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0层1008室面积46.73㎡,价值2336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白三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存弟、白三晓,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天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0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继续执行东胜区联丰食品加工园2号楼11层1102室55.05㎡,价值275250元的房屋;2.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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