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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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03-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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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孙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854号]一案中,案外人高佩君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五纬街18号东岸国际B区16号住宅楼-1至1层1单元-101(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3123403)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高佩君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雨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231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雨请求撤销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汇成巷风华家园4号楼101号房屋由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云雨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金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斯琴与被执行人金强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2439号]一案中,案外人哈斯花儿请求中止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亿科公元2010小区2号楼3304室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哈斯花儿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银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喜平与被执行人银龙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533号]一案中,案外人张鹏请求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汇景小区4号楼2单元19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8)内0105执533号案件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永泰城汇景小区4号楼2单元1903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506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7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剑为(2019)内0105执50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维、刘丽君、李静、塔娜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1489号]一案中,案外人韩长胜请求本院终止对位于武川县可镇可可花园A区10号楼一层北12、13号车库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韩长胜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红生、刘姝霞、乔海表、邢起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恢64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请求本院撤销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阿里拍卖网询2021100800326895号)网络询价报告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翟俊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永平与被执行人翟俊峰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585号]一案后,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翟俊峰位于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N 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祁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义平、张意生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民委员会、李根元、祁隆、卜鲜果物权纠纷[案号:(2014)赛执字第00330号]一案中,异议人鲍义平请求撤销(2014)赛执字第00330号案件的终结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鲍义平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林元滔、周晓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水强与被执行人林元滔、周晓华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664号]一案中,郝水强向本院请求撤销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郝水强申请执行林元滔、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案款分配方案》,由申请人全部受偿。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8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郝水强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邓海丰: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与被告邓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贺瑞龙:

本院受理原告高国新诉被告贺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10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李二光:

本院受理原告贾华夫诉被告李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5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吕洪超诉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王爱珍、陈占君、荆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侯飞飞诉被告王爱珍、陈占君、荆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长胜诉被告塔娜、刘丽君、李占维、李静、第三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7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呼和浩特市佶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佶沃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内蒙古嵘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安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嵘通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李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淑芳诉被告李国军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莹诉被告陆文辉、曹艳芳,第三人齐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美莹借款本金级利息105600元;二、被告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美莹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借款(借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原告赵美莹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借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2日)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美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8日

曹艳芳、陆文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时长山诉被告曹艳芳、陆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8日

张全喜: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1374号原告张全成与被告张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全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张全喜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637.7元,本息合计23637.7元;二、要求被告张全喜从2022年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每月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履行债务为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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